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橋補字第820號原告 陳立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