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3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吳博偉

被告 邱昕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92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47,026元,及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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