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00000─││壹│壹仟│││││九│││││├─┼───────────────┼──────────────┼────┼───┼────┼───┤│2│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壹拾│││││八│││││├─┼───────────────┼──────────────┼────┼───┼────┼───┤│3│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壹佰零壹│││││八│││││├─┼───────────────┼──────────────┼────┼───┼────┼───┤│4│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捌拾壹│││││0│││││├─┼───────────────┼──────────────┼────┼───┼────┼───┤│5│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 陸拾伍 │││││0│││││├─┼───────────────┼──────────────┼────┼───┼────┼───┤│6│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陸拾貳│││││0│││││├─┼───────────────┼──────────────┼────┼───┼────┼───┤│7│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柒拾貳│││││八│││││├─┼───────────────┼──────────────┼────┼───┼────┼───┤│8│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壹│伍拾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