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209號原告富群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恕仁 訴訟代理人 黃恆昌
陳玉珠 李志成 陳文樟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黃振洋 律師 曾能煜 律師被告梅竹賞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標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複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
朱昭璧 任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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