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葉秀春 訴訟代理人 杜文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晉福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4,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