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更一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上訴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巫道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448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7000元(即被上訴人於本院為訴之追加後,經本院判命上訴人應給付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448元,未據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