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郁敦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怡禎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中關於「惟其延至105年1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其延至105年2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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