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榮順┌──────────────────────────────────────────────┐│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三盟科技企業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5年11月5日│273,620元│0000000││││司 李克中 │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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