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455號債權人有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二、債權計算表(請釋明各筆債權之借款日及借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