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本件被告甲○○另涉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承辦法官另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