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複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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