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錦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廖慧娟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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