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88號
原告 葉東逸
被告 吳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1年11月28日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有聲明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又按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件訴訟不予再開辯論,原告縱撤回起訴仍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為使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應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