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88號

原告 葉東逸

被告 吳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1年11月28日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有聲明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又按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件訴訟不予再開辯論,原告縱撤回起訴仍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為使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應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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