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鴻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桑貴榕 代理人 朱若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102年5月7日│58,800元│BD0000000│││行大安分行│銀行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