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350號聲請人 彭婉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 彭安亞 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已死亡,臺端於111年6月30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繼承開始後3個月之期間。被繼承人為臺端之父親,請 陳明 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知悉?又為何未與被繼承人已有28年未聯繫?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