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郁仁具保人朱美蓮被告周孟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敬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美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美蓮因被告周孟緯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周孟緯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朱美蓮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且被告受合法傳喚、拘提,亦均未到案而無法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09年刑字第00000000號)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3日竹檢 永執 敬110執1160字第1109009896號函、110年5月3日竹檢永執敬110執1160字第1109015801號函、110年5月18日竹檢永執敬110執1160字第1109018228號函、110年8月13日竹檢永執敬110執1160字第1109027495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對具保人追保函及對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共8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1日竹檢永執敬110執1160字第1109029794號函檢附拘票、被告住所地照片2張、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1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份在卷可證。次查,被告雖於110年4月7日因病住院治療,然業已出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9日竹檢永執敬110執1160字第1109012642號函檢附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110年4月27日新竹臺大分院病歷字第1100004374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末查,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在監在所查詢作業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業已逃匿。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