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筱翎張淑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許世稜 (兼送達代收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張筱翎即張淑玲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09年8月25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0年9月6日以新院嶽民政109司執消債清28字第02759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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