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正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正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鄧正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鄧正鋒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8月28日以97年度易字第34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同年11月16日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同年11月23日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9月18日以98年度易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同年11月13日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同年11月23日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同年11月23日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20日以98年度訴字第378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同年12月14日確定,嗣上開6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1日以99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2月5日以98年度壢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3月3日確定;㈧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8月28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同年11月11日確定,嗣上開㈠、㈡、㈦、㈧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1月5日以99年度聲字第34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自98年11月20日起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6月9日,因累進縮刑2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5月18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