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逸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