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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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