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聲請人 汪仲華 代理人 王麗雪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桂英 間往來互動之書信(包含信封)、相片或其他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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