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高拉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聰 代理人 黃雅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平實業有│日盛國際商│101年7月31日│65,730元│0000000││││限公司林│業銀行新莊│││││││德興│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