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69號原告 黃克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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