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政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阡淇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通知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