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文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文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已於107年12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828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2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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