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債務人雷京
陳涵妮 陳翔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參佰零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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