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劉秀妹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金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2,98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04.2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00元=492,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