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21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沛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同法第510條、第50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
3條第1項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戶政系統債務人梁沛強已遷出國外,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況支付命令無法向國外送達,依首揭說明,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