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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