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美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美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6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88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1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惠敏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