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重簡字第812號原告 陳春卿 被告 翁家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承賢 法定代理人 周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