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鄧恒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227、243、245、245-1地號土地及其上145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為何人?如相對人未成年且未婚,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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