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馮 李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 馮李秋香 於民國92年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8月20日起至93年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19日止累計150,521元未給付,其中50,486元為本金;99,95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馮李秋香於9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1月14日起至93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7年7月19日止累計108,936元未給付,其中31,607元為本金;77,24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馮李秋香於9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19日止累計178,629元未給付,(其中45,692元為本金,132,937元為違約金),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馮李秋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7月19日止累計202,178元未給付,其中55,475元為消費款;146,70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馮李秋香│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5│││50,486元││7月20日起│││├──┼────┼─────┼──────┼──────┼────────┤│002│新臺幣│馮李秋香│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1,607元││7月20日起│││├──┼────┼─────┼──────┼──────┼────────┤│003│新臺幣│馮李秋香│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5,475元││7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馮李秋香│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45,692元││7月2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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