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第154號第155號原告 劉玉娟
溫潔芸 劉志康 被告 鍾瑋驛 (原名 鍾國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蘇珍芬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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