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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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8號原告 黃志明
張淑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孟岑 律師被告 羅志豪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