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五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四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查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5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其他已裁定減刑及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該罪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列4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977號裁定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載,並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確定。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減得上開之刑,與附表編號1至3所列業經本院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4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併科│有期徒刑2年,併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新臺幣15萬元││││││減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千元│││├──────┼─────────┼─────────┼─────────┼─────────┼─────────┤│犯罪日期│95年1月25日│95年1月23日│93年年中某日│94年12月中旬│95年4月15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44號│字第644號│第3767號│第3767號│第579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63號│95年度訴字第1063號│95年度訴字第948號│95年度訴字第948號│95年度易字第1531號││事實審├──┼─────────┼─────────┼─────────┼─────────┼─────────┤││判決│95.6.30│95.6.30│95.10.17│95.10.17│96.4.30│││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63號│95年度訴字第1063號│95年度訴字第948號│95年度訴字第948號│95年度易字第1531號││判決├──┼─────────┼─────────┼─────────┼─────────┼─────────┤││確定│95.10.16│95.10.16│95.11.10│95.11.10│96.6.7│││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例第8條第4項│例第12條第4項│10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已減│已減│已減│不得減刑│有期徒刑3月│││(96聲減5977號)│(96聲減5977號)│(96聲減5977號)│││├──────┼─────────┼─────────┼─────────┼─────────┼─────────┤│備考│編號1至4之罪曾經高│││││││雄地方法院96聲減59│││││││77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