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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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原上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天明 指定辯護人 王友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份,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陳惠林」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孫惠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陳惠林」之記載,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斯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