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債權人福星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惠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身修發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新竹縣竹東鎮」,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為「新竹市東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