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盟偉 上列上訴人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819、18
20、18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蘇盟偉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所犯附表一編號八、九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中華電信ADSL/光世代+室內電話新租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及中華電信ADSL租用契約條款客戶簽章欄內偽造「 陳俊福 」之署押共貳枚,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上偽造「頂吉國際有限公司 高永強 」為發票人部分沒收。
事實
一、蘇盟偉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2月14日因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蘇盟偉與陳俊福於98年2月間同任中崙市場某蔬果攤員工,蘇盟偉因而知悉陳俊福有房屋貸款及信用貸款之壓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
⒈、向陳俊福佯稱:以貸款購買車輛後再為其出售所獲款項,優
先償還陳俊福原有貸款,由蘇盟偉負責償還車輛貸款等語,陳俊福因而陷於錯誤,與蘇盟偉於98年4月2日至臺北市○○區○○路○○號之南陽現代汽車公司萬華所,以陳俊福名義購買總價51萬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同年月9日至該汽車公司配合之台新銀行忠孝分行辦理45萬元之車輛貸款事宜,且於貸款及購車手續完成後該車輛交予蘇盟偉,惟蘇盟偉將上開車輛供己使用且未償還車輛貸款。
⒉、佯以自己為臺北富邦銀行離職員工,稱有管道可為陳俊福將
貸款轉至利息較低的銀行,惟需先償還部分原有貸款,降低原有貸款數額,使陳俊福陷於錯誤,以其名義向台新銀行(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申辦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房屋之二胎房貸,由該銀行專員 陳振緯 承辦後獲台新銀行撥款35萬元至陳俊福之台新銀行帳戶,陳俊福因而交付其台新銀行提款卡及密碼予蘇盟偉為其辦理轉貸事宜。詎蘇盟偉自98年5月15日起至96年6月
8日止,另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未經陳俊福同意,接續於附表二之1所示時間,持其保管陳俊福所交付台新銀行提款卡,至銀行所設自動櫃員機(ATM),輸入密碼後,致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蘇盟偉係有權提款之人,而接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陳俊福之附表二之1之帳戶內之現金供作己用。
⒊、另於98年5月26日,向陳俊福謊稱為其辦理轉貸已代墊款項
,需要資金周轉,可再以貸款購買車輛方式獲取資金,該購買車輛之貸款將由蘇盟偉負責償還等語,使陳俊福陷於錯誤,以總價31萬元向中古商「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廣場」業務 殳志中 購買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向址設臺北市○○○路○段○號15樓「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 汪昌民 申辦銀行借款30萬元後將借款交予上開中古車商領得該車,隨即再以5萬元將該車賣予「全省權利車訊網站權利車專業拍賣網」站長 曾俊凱 後將該5萬元交予蘇盟偉,蘇盟偉即將該款項供作己用且避不見面。
⒋、佯稱需陳俊福提供提款卡及信用卡等物以了解陳俊福信用狀
況,致陳俊福陷於錯誤,而交付國民身分證影本、房屋權狀、華南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片背面簽名為空白)、提款卡、存摺、印章及手機等物。蘇盟偉於取得該提款卡後,另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未經陳俊福同意,接續於附表二之2、二之3所示時間,持其保管陳俊福所交付華南及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至銀行所設自動櫃員機(ATM),輸入密碼後,致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蘇盟偉係有權提款之人,而接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接續取得陳俊福之附表二之2、二之3帳戶內之現金。
⒌、蘇盟偉另利用持有陳俊福上開信用卡之機會,於98年4月2
日起至同年5月23日止,接續於如附表二之4、二之5所示時間、地點,簽署自己英文名字、中文姓氏(LEO蘇)方式,而為如附表二之4、二之5所示之消費,因而詐得財物。
⒍、並基於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冒用陳俊福之身分,於98年5月26日持陳俊福交付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至中華電信申辦室內電話門號及ADSL網路,於中華電信ADSL/光世代+室內電話新租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及中華電信ADSL租用契約條款客戶簽章欄內,偽造陳俊福之簽名共2枚後,交付與代辦業者而行使之,因而獲有中華電信之門號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及ADSL/光世代網路服務,足生損害於陳俊福、中華電信公司對於管理用戶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核發之正確性。
㈡、蘇盟偉於98年4月間認識 楊采橋 後,雙方即開始交往,詎蘇盟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楊采橋佯稱係股票研究員,可為其投資基金業務,致楊采橋陷於錯誤,將其所有華南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蘇盟偉。蘇盟偉於取得該提款卡後,自98年6月15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另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未經楊采橋同意,接續於附表二之6所示時間,持楊采橋所交付其所有華南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至銀行所設自動櫃員機(ATM),輸入密碼後,致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蘇盟偉係有權提款之人,而接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接續取得楊采橋附表二之6帳戶內之現金。
㈢、蘇盟偉於98年7月13日前某日,在臺北市區某處,自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4,00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三所示面額新台幣(下同)282萬元、發票人為頂吉國際有限公司高永強、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為000000000號、票號AL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號碼為AL0000000號)之支票1紙,明知支票上發票人欄非發票人授權或同意填載,顯係經偽造,仍與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由蘇盟偉於98年7月14日在該紙支票背面書寫自己姓名背書後,存入楊采橋之華南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內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高永強。
㈣、蘇盟偉於100年3月17日下午6時50分許,騎乘其妹 蘇品諭 所有,車號000-000號之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與復興南路交會處時,擦撞 錢浩進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致錢浩進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及頸部拉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蘇盟偉明知肇事使人受傷,竟未留在現場救護傷者或報警處理,僅表明會負責修理機車,並將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移至路旁。蘇盟偉於錢浩進撥打電話報警時,因其當時已遭通緝,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騎乘車號000-000號之重型機車逕自逃離現場。
二、案經陳俊福、華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錢浩進及楊采橋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盟偉(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7頁正、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
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查:
㈠、關於事實欄一、㈠、⒈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福(見98年度偵字第17107號卷第6-7頁、第21頁、第26-28頁、第70-71頁、第147-149頁、第一審卷第53頁、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證人 陳俊宏 (見98年度偵字18961號卷第95-9
6頁)之證述相符,並有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見98年度偵字第17107卷第20頁,98年度偵字第18961號卷第35-37頁)、車號0000-00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照片(見98年度偵字第17107號卷第12-14頁)、停車費查詢單(見同上卷第19頁)、車籍查詢表(見同上卷第40-41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同上卷第72頁)在卷可稽。
㈡、關於事實欄一、㈠、⒉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福、證人陳振緯(見98年度偵字第18961卷第86-87頁)之證述相符,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土地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98年度偵字第17107號卷第161-166頁反面,98年度偵字第18961號卷第39頁)、面額35萬元之本票(見98年度偵字第17107號卷第167頁)、陳俊福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168-172頁)在卷可稽。
㈢、關於事實欄一、㈠、⒊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福、證人曾俊凱(見98年度偵字第18961號卷第88頁)、證人汪昌民(見同上卷第92頁)、證人殳志中(見同上卷第98頁)之證述相符,並有車號0000-00號之臺北市○○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通知單(見98年度偵字第17107號卷第25頁)、面額30萬元本票、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貸款收據、清償證明、分期客戶結清暨撤票明細表(見同上卷第29-
31、34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過戶申請登記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見同上卷第32-33、35、158頁)、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及註銷登記申請書、權利車讓渡合約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汽機車買賣合約(見同上卷第36、159-160頁,98年度偵字第18961號卷第89-91、93-94頁)、車籍查詢表(見98年度偵字第18961號卷第117頁)在卷可稽。
㈣、關於事實欄一、㈠、⒋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福、證人 林明經 (見同上卷第71頁)之證述相符,並有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見98年度偵字第17107號卷第17頁反面、第175-177頁)、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98年度偵字第17107卷第157、173-174頁)在卷可稽,並有陳俊福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華南銀行觀音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扣案可佐。
㈤、關於事實欄一、㈠、⒌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福、證人林明經(見同上卷第71頁)、證人 溫武平 (見同上卷第74頁)之證述相符,並有華南銀行信用卡帳單查詢表(98年度偵字第17107號卷第16-17、179-181頁)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見同上卷第18、22-25、182-184頁)、台北富邦銀行冒刷明細(見98年度偵字第18961號卷第73頁)、華南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75-78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3月20日公務電話記錄(見第一審卷第49頁)、上訴人盜刷陳俊福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之簽單(見第一審卷第95-116頁)蘇盟偉所書盜刷陳俊福信用卡之簽名形式(見第一審卷第144頁)在卷可稽,且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華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扣案可佐。
㈥、關於事實欄一、㈠、⒍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福之證述相符,並有中華電信公司ADSL/光世代+市內電話新租用申請書及施工單(見98年度偵字第17107號卷第213-216頁)在卷可稽。
㈦、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核與證人楊采橋(見98年度偵字第18961號卷第63-66頁)之證述相符,並有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18、70頁)在卷可稽。
㈧、關於事實欄一、㈢部分,核與證人楊采橋(見98年度偵字第18961號卷第65-66、69頁)、證人高永強(見同上卷第80-82頁)之證述相符,並有華南銀行代收票據明細表(見同上卷第68頁)、頂吉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見同上卷第19頁)支票(見同上卷第69頁)在卷可稽。
㈨、關於事實欄一、㈣部分,核與證人錢浩進(見100年度偵字第8313號卷第17頁、第4-5頁、第52-53頁、103年度偵緝字第1819號卷第20-21頁)、證人 王德丞 (見100年度偵字第8313號卷第18、54-55頁)之證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談話記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車損照片(見同上卷第16-30頁)、錢浩進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同上卷第6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蘇盟偉之妹蘇品諭之書面說明(見同上卷第7-8頁)在卷可稽。
㈩、綜上各節,堪認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上訴人有事實欄㈠至㈣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刑法第185條之4部分:上訴人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已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3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後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比較之結果,修正後規定,對上訴人並非有利,是依上開規定,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㈡、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2部分:上訴人行為後,刑法第
339條、第339條之2第1項均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上訴人,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適用修正前行為時之法律。
三、核上訴人所為:
㈠、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一至六部分,起訴書贅載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⒈、就事實欄一、㈠、⒈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⒈車貸
部分、附表一編號一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就事實欄一、㈠、⒉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⒉部分
、附表一編號二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上訴人多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係基於單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為接續犯,僅論一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其所犯詐欺取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⒊、就事實欄一、㈠、⒊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⒊部分
、附表一編號三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⒋、就事實欄一、㈠、⒋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⒈交付
提款卡、信用卡等物及㈠⒌部分、附表一編號四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上訴人多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係基於單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為接續犯,僅論一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其所犯詐欺取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⒌、就事實欄一、㈠、⒌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⒋部分
、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上訴人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下之接續持陳俊福信用卡取得財物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陳俊福之法益,為接續犯,並僅論一罪。
⒍、就事實欄一、㈠、⒍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⒍部分
、附表一編號六部分),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人在上開中華電信申請書及租用契約條款書內接續偽造「陳俊福」之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一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上訴人係以一行為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所犯法條雖漏載上訴人所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詐欺得利罪,業經本院當庭告知上訴人此部分罪名,併予敘明(本院卷第76頁)。
㈡、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部分、附表一編號七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上訴人多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係基於單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為接續犯,僅論一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其所犯詐欺取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就事實欄一、㈢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部分、附表一編號八部分),係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上訴人與真實姓名、確實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就此部分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就事實欄一、㈣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㈣部分、附表一編號九部分),係犯修正前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㈤、上訴人所犯上述事實欄㈠1至6、㈡、㈢、㈣之罪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累犯:查上訴人前因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⑵偽造文書及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⑶恐嚇及詐欺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1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02號將上述⑴部分減為有期徒刑7月,並就前開⑴、⑵、⑶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於97年4月4日入監,於98年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上訴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上訴人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均為累犯,均依法加重其刑。
四、原審對上訴人如事實欄㈠至㈣所示之犯行各予論罪科刑,固屬的見。惟原審判決尚有下列瑕疵:
㈠、按以不法意圖,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移轉物之所有者,係構成刑法之詐欺罪,至於在物之移轉所有過程中,縱令移轉物之占有,先呈暫時持有狀態,爾後始變異持有為所有,亦不因其不法移轉物之所有過程有此暫時持有狀態及易持有為所有之情形,即論以侵占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上訴人係施用詐術,向陳俊福謊稱為其償還車輛貸款等情,使陳俊福陷於錯誤而購買上述事實欄㈠⒈、⒊所示車輛,而將車輛或賣車款項交予上訴人,應屬詐欺犯行無誤,原判決認係構成侵占罪,尚有未洽。
㈡、事實欄㈠⒉、㈠⒋、㈡部分,上訴人係犯詐欺取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判決認係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於法未合。
㈢、事實欄㈠⒍部分漏未論及上訴人所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詐欺得利罪。
㈣、事實欄㈠部分及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原審未及審酌上訴人已與陳俊福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
㈤、事實欄㈢部分上訴人持以行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1紙,上訴人有在該支票背書,仍需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按票據文義負責清償,故僅能就該支票偽造頂吉國際有限公司高永強名義為發票人部分沒收(詳後述),原判決將該紙票據全部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㈥、綜上,上訴人上訴辯稱本案並無累犯適用云云等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瑕疵,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利用其曾於銀行任職之專業,對其友人分別佯稱協助轉辦低利貸款、投資等事宜,均致其友人陷於錯誤,並因信任而將個人證件、帳戶等資料均交與上訴人,所為造成被害人之損失甚鉅,又上訴人為取信友人而購買偽造之支票交付與不知情友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所為對被害人之影響,又上訴人於騎乘機車肇事後,不僅未為任何救護現場傷者之措施,亦未報警處理或留在現場,反逕自騎車離去,其所為對社會秩序顯已生不良影響,且漠視傷患生命、身體安全之心態,兼衡上訴人犯罪後迄於原審審判中始坦承全部犯行,並衡酌上訴人犯罪時之動機與情節、犯罪手段對社會所生之危險性、上訴人之智識程度、品性素行、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暨上訴人與陳俊福達成和解,尚未賠償各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戒。
六、又上訴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迭經修正公布,其中98年1月21日修正前第41條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其後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
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嗣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之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則修改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以,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將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後,自應適用較有利於上開上訴人之同條第8項之規定。又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自屬對上訴人為有利;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經比較新舊法規定適用之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上訴人所為事實欄㈠至㈣之各項犯行,其宣告刑有部分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揆之前揭說明,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於上訴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前,本院無從就上訴人所為全部犯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僅就上訴人所犯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部分:
㈠、上訴人於事實欄㈠之⒍所示在中華電信ADSL/光世代+室內電話新租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及中華電信ADSL租用契約條款客戶簽章欄內偽造陳俊福之署押共2枚,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上訴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上開署名所屬之申請書,皆已因行使交付與申辦業者,非屬上訴人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倘其中有部分屬於偽造,雖不影響於其餘真正簽名者之效力,但偽造之部分,仍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諭知沒收,又因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本身不能分離,於此情形法院為沒收之宣告時,僅諭知偽造部分(即偽造發票人部分)沒收即可,不得將該紙票據全部宣告沒收,剝奪合法持有人對於真正背書人之權利(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386號、94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支票,發票人名義係偽造外,上訴人亦在該支票背書,是背書人仍需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按票據文義負責清償,故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僅能就該支票偽造頂吉國際有限公司高永強名義為發票人部分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01條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0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章
法官梁耀鑌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六、八、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欄│├───┼──────────┼─────────────┤│一│上開事實欄一、㈠、⒈│蘇盟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㈠⒈車貸部分)│,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上開事實欄一、㈠、⒉│蘇盟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㈠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上開事實欄一、㈠、⒊│蘇盟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㈠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上開事實欄一、㈠、⒋│蘇盟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㈠⒈交付提款卡、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用卡等物及犯罪事實│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㈠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上開事實欄一、㈠、⒌│蘇盟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㈠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上開事實欄一、㈠、⒍│蘇盟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㈠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中華電信AD││││SL/光世代+室內電話新租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及中華電││││信ADSL租用契約條款客戶簽章││││欄內偽造「陳俊福」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七│上開事實欄一、㈡│蘇盟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上開事實欄一、㈢│蘇盟偉共同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㈢)│伍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上偽造「頂吉國際有限公司高││││永強」為發票人部分沒收。│├───┼──────────┼─────────────┤│九│上開事實欄一、㈣│蘇盟偉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㈣)││└───┴──────────┴─────────────┘附表二之1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提領時間│提領或轉帳金額(元)│├──┼─────┼─────────────┤│1│98/05/15│16160│├──┼─────┼─────────────┤│2│98/05/15│20000│├──┼─────┼─────────────┤│3│98/05/15│13800│├──┼─────┼─────────────┤│4│98/05/16│20000│├──┼─────┼─────────────┤│5│98/05/17│20000│├──┼─────┼─────────────┤│6│98/05/18│20000│├──┼─────┼─────────────┤│7│98/05/18│20000│├──┼─────┼─────────────┤│8│98/05/18│20000│├──┼─────┼─────────────┤│9│98/05/19│7000│├──┼─────┼─────────────┤│10│98/05/19│7900│├──┼─────┼─────────────┤│11│98/05/19│5000│├──┼─────┼─────────────┤│12│98/05/20│20000│├──┼─────┼─────────────┤│13│98/05/20│10000│├──┼─────┼─────────────┤│14│98/05/25│20000│├──┼─────┼─────────────┤│15│98/05/26│20000│├──┼─────┼─────────────┤│16│98/05/27│10000│├──┼─────┼─────────────┤│17│98/05/27│10000│├──┼─────┼─────────────┤│18│98/06/01│20000│├──┼─────┼─────────────┤│19│98/06/01│8389│├──┼─────┼─────────────┤│20│98/06/01│10000│├──┼─────┼─────────────┤│21│98/06/01│16600│├──┼─────┼─────────────┤│22│98/06/02│5000│├──┼─────┼─────────────┤│23│98/06/03│10000│├──┼─────┼─────────────┤│24│98/06/08│20000│└──┴─────┴─────────────┘附表二之2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提領時間│提領或轉帳金額(元)│├──┼─────┼─────────────┤│1│98/04/02│10017│├──┼─────┼─────────────┤│2│98/04/02│10000│├──┼─────┼─────────────┤│3│98/04/05│20006│├──┼─────┼─────────────┤│4│98/04/08│20000│├──┼─────┼─────────────┤│5│98/04/12│15000│├──┼─────┼─────────────┤│6│98/04/14│5006│├──┼─────┼─────────────┤│7│98/04/16│30000│├──┼─────┼─────────────┤│8│98/04/18│20000│├──┼─────┼─────────────┤│9│98/04/19│27300│├──┼─────┼─────────────┤│10│98/04/23│20000│├──┼─────┼─────────────┤│11│98/04/24│20006│├──┼─────┼─────────────┤│12│98/04/25│20000│├──┼─────┼─────────────┤│13│98/04/28│20000│├──┼─────┼─────────────┤│14│98/04/29│20000│├──┼─────┼─────────────┤│15│98/04/30│20000│├──┼─────┼─────────────┤│16│98/05/02│20000│├──┼─────┼─────────────┤│17│98/05/04│9307│├──┼─────┼─────────────┤│18│98/05/04│700│├──┼─────┼─────────────┤│19│98/05/05│10006│├──┼─────┼─────────────┤│20│98/05/27│11506│└──┴─────┴─────────────┘附表二之3
華南銀行觀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提領時間│提領或轉帳金額(元)│├──┼─────┼─────────────┤│1│98/03/28│14000│├──┼─────┼─────────────┤│2│98/04/02│20000│├──┼─────┼─────────────┤│3│98/04/04│8000│├──┼─────┼─────────────┤│4│98/04/14│7600│├──┼─────┼─────────────┤│5│98/04/21│7500│├──┼─────┼─────────────┤│6│98/04/23│10000│├──┼─────┼─────────────┤│7│98/04/28│4006│├──┼─────┼─────────────┤│8│98/04/29│806│├──┼─────┼─────────────┤│9│98/05/04│13000│├──┼─────┼─────────────┤│10│98/05/08│6906│├──┼─────┼─────────────┤│11│98/05/11│16406│├──┼─────┼─────────────┤│12│98/05/21│8270│├──┼─────┼─────────────┤│13│98/05/21│3706│├──┼─────┼─────────────┤│14│98/05/26│20006│├──┼─────┼─────────────┤│15│98/05/26│1906│├──┼─────┼─────────────┤│16│98/06/09│2700│├──┼─────┼─────────────┤│17│98/06/11│12006│├──┼─────┼─────────────┤│18│98/06/22│3106│└──┴─────┴─────────────┘附表二之4
華南銀行信用卡部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盜刷日期│刷卡特約商店名稱│金額(元)│備註│├──┼──────┼──────────────────┼──────┼──────┤│1│98/04/02│大潤發中崙店│1174││├──┼──────┼──────────────────┼──────┼──────┤│2│98/04/02│大潤發中崙店│363││├──┼──────┼──────────────────┼──────┼──────┤│3│98/04/04│國慶加油站│830││├──┼──────┼──────────────────┼──────┼──────┤│4│98/04/05│燦坤3C大同店│1190││├──┼──────┼──────────────────┼──────┼──────┤│5│98/04/07│家樂福東興店│2543││├──┼──────┼──────────────────┼──────┼──────┤│6│98/04/08│大潤發內湖二店│3741││├──┼──────┼──────────────────┼──────┼──────┤│7│98/04/08│宣其企業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456││├──┼──────┼──────────────────┼──────┼──────┤│8│98/04/09│頂好東光店│194││├──┼──────┼──────────────────┼──────┼──────┤│9│98/04/09│奇摩吉中央店│1740││├──┼──────┼──────────────────┼──────┼──────┤│10│98/04/10│LEE│5248││├──┼──────┼──────────────────┼──────┼──────┤│11│98/04/10│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2032││├──┼──────┼──────────────────┼──────┼──────┤│12│98/04/13│大潤發內湖二店│1600││├──┼──────┼──────────────────┼──────┼──────┤│13│98/04/13│大潤發中崙店│711││├──┼──────┼──────────────────┼──────┼──────┤│14│98/04/17│麗嬰房│3754││├──┼──────┼──────────────────┼──────┼──────┤│15│98/04/17│三槍牌八德門市│3000││├──┼──────┼──────────────────┼──────┼──────┤│16│98/04/18│家樂福重慶店3C│2480││├──┼──────┼──────────────────┼──────┼──────┤│17│98/04/18│KOSWISS南京店│3774││├──┼──────┼──────────────────┼──────┼──────┤│18│98/04/19│台灣中油復興北路站│910││├──┼──────┼──────────────────┼──────┼──────┤│19│98/04/20│台灣中油中華西路南站│842││├──┼──────┼──────────────────┼──────┼──────┤│20│98/04/22│台亞湖口北上站│836││├──┼──────┼──────────────────┼──────┼──────┤│21│98/04/23│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店│1271││├──┼──────┼──────────────────┼──────┼──────┤│22│98/04/24│大潤發內湖二店│680││├──┼──────┼──────────────────┼──────┼──────┤│23│98/04/24│KOSWISS南京店│1488││├──┼──────┼──────────────────┼──────┼──────┤│24│98/04/25│誠品敦南店2樓書店│519││├──┼──────┼──────────────────┼──────┼──────┤│25│98/04/25│台灣中油林森北路站│752││├──┼──────┼──────────────────┼──────┼──────┤│26│98/04/26│台灣中油中正二路站│862││├──┼──────┼──────────────────┼──────┼──────┤│27│98/04/26│特崴實業有限公司│3900││├──┼──────┼──────────────────┼──────┼──────┤│28│98/04/28│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1389││├──┼──────┼──────────────────┼──────┼──────┤│29│98/04/28│台亞湖口北上站│826││├──┼──────┼──────────────────┼──────┼──────┤│30│98/04/29│華愛花苑│3000││├──┼──────┼──────────────────┼──────┼──────┤│31│98/04/30│華愛花苑│1700││├──┼──────┼──────────────────┼──────┼──────┤│32│98/04/30│過海香辣蟹臺北總店│942││├──┼──────┼──────────────────┼──────┼──────┤│33│98/05/01│家福服份有限公司東興店│2507││├──┼──────┼──────────────────┼──────┼──────┤│34│98/05/02│台灣中油復興北路站│822││├──┼──────┼──────────────────┼──────┼──────┤│35│98/05/02│特崴實業有限公司│1800││├──┼──────┼──────────────────┼──────┼──────┤│36│98/05/02│迪廣錢櫃林森店│4336││├──┼──────┼──────────────────┼──────┼──────┤│37│98/05/03│BIGTRAIN大安店│4802││├──┼──────┼──────────────────┼──────┼──────┤│38│98/05/03│大潤發內湖二店│2880││├──┼──────┼──────────────────┼──────┼──────┤│39│98/05/05│心海美容名店│4200││├──┼──────┼──────────────────┼──────┼──────┤│40│98/05/05│自然風日式料理│2486││├──┼──────┼──────────────────┼──────┼──────┤│41│98/05/06│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遠傳│3940││├──┼──────┼──────────────────┼──────┼──────┤│42│98/05/07│星光閃閃│4200││├──┼──────┼──────────────────┼──────┼──────┤│43│98/05/08│星光閃閃│2800││├──┼──────┼──────────────────┼──────┼──────┤│44│98/05/08│三鑫美容院│3300││├──┼──────┼──────────────────┼──────┼──────┤│45│98/05/09│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東興店│719││├──┼──────┼──────────────────┼──────┼──────┤│46│98/05/09│欣葉小廚統領店│1672││├──┼──────┼──────────────────┼──────┼──────┤│47│98/05/09│LAMODA│5500││├──┼──────┼──────────────────┼──────┼──────┤│48│98/05/09│燦坤3C南京旗艦店│450││├──┼──────┼──────────────────┼──────┼──────┤│49│98/05/10│三鑫美容店│3900││├──┼──────┼──────────────────┼──────┼──────┤│50│98/05/1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748││├──┼──────┼──────────────────┼──────┼──────┤│51│98/05/14│台灣中油復興北路站│747││├──┼──────┼──────────────────┼──────┼──────┤│52│98/05/14│大潤發中崙店│1860││├──┼──────┼──────────────────┼──────┼──────┤│53│98/05/16│伯朗咖啡南京店│125││├──┼──────┼──────────────────┼──────┼──────┤│54│98/05/19│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東興店│4023││├──┼──────┼──────────────────┼──────┼──────┤│55│98/05/20│台灣中油林森北路站│965││├──┼──────┼──────────────────┼──────┼──────┤│合計│││11萬3529元││└──┴──────┴──────────────────┴──────┴──────┘附表二之5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部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盜刷曰期│刷卡特約商店名稱│金額(元)││├──┼──────┼──────────────────┼──────┼──────┤│1│98/04/09│台灣中油林森北路站│634││├──┼──────┼──────────────────┼──────┼──────┤│2│98/04/09│補給站體育用品有限公司│1940││├──┼──────┼──────────────────┼──────┼──────┤│3│98/04/10│宣其企業有限公司│3684││├──┼──────┼──────────────────┼──────┼──────┤│4│98/04/10│newbalance敦南│2632││├──┼──────┼──────────────────┼──────┼──────┤│5│98/04/13│大潤發中各店│1140││├──┼──────┼──────────────────┼──────┼──────┤│6│98/04/13│大潤發內湖二店│3111││├──┼──────┼──────────────────┼──────┼──────┤│7│98/04/14│台灣中油復興北路站│870││├──┼──────┼──────────────────┼──────┼──────┤│8│98/04/15│台灣中油西門路一段站│785││├──┼──────┼──────────────────┼──────┼──────┤│9│98/04/16│台灣中油林森北路站│750││├──┼──────┼──────────────────┼──────┼──────┤│10│98/04/17│KOSWISS南京店│1408││├──┼──────┼──────────────────┼──────┼──────┤│11│98/04/17│新李維有限公司│3411││├──┼──────┼──────────────────┼──────┼──────┤│12│98/04/18│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店│1896││├──┼──────┼──────────────────┼──────┼──────┤│13│98/05/04│丹堤咖啡光復北店│228││├──┼──────┼──────────────────┼──────┼──────┤│14│98/05/04│丹堤咖啡光復北店│70││├──┼──────┼──────────────────┼──────┼──────┤│15│98/05/06│晶華桂冠上乘舒壓長春店│3000││├──┼──────┼──────────────────┼──────┼──────┤│16│98/05/07│大潤發中崙店│1790││├──┼──────┼──────────────────┼──────┼──────┤│17│98/05/08│台灣中油林森北路站│750││├──┼──────┼──────────────────┼──────┼──────┤│18│98/05/22│三鑫美容院│2200││├──┼──────┼──────────────────┼──────┼──────┤│19│98/05/22│大都會舒壓美容│2600││├──┼──────┼──────────────────┼──────┼──────┤│20│98/05/22│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東興店│1134││├──┼──────┼──────────────────┼──────┼──────┤│21│98/05/2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店│755││├──┼──────┼──────────────────┼──────┼──────┤│合計│││34788元││└──┴──────┴──────────────────┴──────┴──────┘附表二之6
華南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提領時間│提領或轉帳金額(元)│├──┼─────┼─────────────┤│1│98/06/15│10000│├──┼─────┼─────────────┤│2│98/06/15│10000│├──┼─────┼─────────────┤│3│98/06/19│10906│├──┼─────┼─────────────┤│4│98/06/24│10006│├──┼─────┼─────────────┤│5│98/06/26│12017│├──┼─────┼─────────────┤│6│98/06/26│8006│└──┴─────┴─────────────┘附表三┌───┬──────┬───────┬─────┬──────┬──────┐│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期│發票人│付款人及帳號│├───┼──────┼───────┼─────┼──────┼──────┤│1│AL0000000│282萬元│98.8.5│頂吉國際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公司高永強│蘆洲分行│││││││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