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73、48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73、480號被告王信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玻璃球吸食器與內含之該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0白色透明結晶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3.76公克,驗餘淨重3.756公克)0玻璃球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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