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月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月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月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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