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靜苗 、 潘茂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靜苗、潘茂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是否為連帶債務?若不是,請具狀詳細載明請求標的中對各債務人求償之優先順序。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