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
(一)債務人曾秀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6日止累計45,088元正未給付,其中36,837元為消費款;7,751元為循環利息(106/4/16~108/03/26);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