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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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竣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聲請意旨誤植為第50條第3項,應予更正)、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3、4、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田德煙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制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3次)│(3次)│├────────┼──────────┼─────────┼───────────┤│犯罪日期│105年3月5日│105年1月至同年2月│105年12月6日、││││9日前某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8月16日至同年│105年11月22日││││8月28日間某日、│││││105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99號│偵字第780號│偵字第28984號│├─┬──────┼──────────┼─────────┼───────────┤│最│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33號│106年度侵簡字第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6月12日│108年10月1日│├─┼──────┼──────────┼─────────┼───────────┤│確│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33號│106年度侵簡字第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7月7日│108年1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1214號(編號1至2定│字第4107號(編號1│15932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刑3年5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次)│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8日、│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984號│字第2898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實││1342號│1342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決││1342號│13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8日│108年1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32號(編號│字第15932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