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劉治遠
       杜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
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治遠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31日
邀同被告杜玉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
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31日起至95年
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6.5計算,
並按月付息,如逾期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劉治遠
迄96年3月15日起即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著,現
計尚欠本金160532元及自9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4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償還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杜玉蓮為連帶保證
人依約自應負連帶給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還款交
易明細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
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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