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告 王柳

被告 王朝為

張元櫪

陳雍

嘉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97、14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

法官邱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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