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告 王柳
被告 王朝為
洪 嘉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97、14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
法官邱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