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蔡如婷
訴訟代理人 王晨 律師
王彥 律師
被上訴人 張展榮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關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所示南屯路房地於民國109年間正常價格為何,被上訴人僅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中之2頁為證,並未提出其餘內容以供調查,是此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