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蔡如婷

訴訟代理人 王晨 律師

王彥 律師

被上訴人 張展榮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關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所示南屯路房地於民國109年間正常價格為何,被上訴人僅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中之2頁為證,並未提出其餘內容以供調查,是此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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