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08號聲請人 廖棟樑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鈺統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9年11月11日經授中字
第0993416928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㈡相對人嘉湧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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