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鄭 嵩閔
鄭潮林叔慧
一、債務人林叔慧、 鄭嵩閔鄭潮發 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林叔慧、鄭嵩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嵩閔於民國(下同)95年就讀私立君毅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鄭潮發、林叔慧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49,181元,債務人鄭嵩閔又於100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叔慧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02,24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04月04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7月04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時,餘欠242,884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6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叔慧、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0639│嵩閔、鄭潮│6月04日起││八三│││元│發││││├──┼───┼─────┼──────┼──────┼───────┤│002│新臺幣│林叔慧、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2245│嵩閔│6月04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叔慧、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639│嵩閔、鄭潮│7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發│││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叔慧、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2245│嵩閔│7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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