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77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債務人 鄔駿騰 即 鄔仲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肆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